3月29日,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在京就疫苗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扩大免疫组负责人兰斯博士表示:中国疫苗的生产管理达到国际水平,中国也进入疫苗创新阶段,并研发出如EV71疫苗等创新性疫苗,希望中国能够进一步扩大计划免疫的范围,将5种重要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围。 对中国生产的疫苗有信心 在山东疫苗事件发生后,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已经先后三次就疫苗相关的热点问题发布了问答。3月28日,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博士发表评论表示:中国疫苗的生产并没有问题。世卫组织与国家疫苗监管部门紧密合作了15年之久,对中国所有国产疫苗都有信心。世卫组织于2010年和2014年就中国疫苗监管系统开展深入独立的评估,结果均表明中国监管系统符合或超越世卫组织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据介绍,中国的疫苗监管体系已于2010年和2014年两次通过世卫组织的评估,符合所有国际监管标准,包括现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均是在此高质量监管体系下生产的。就目前的查明的案情来看,此次疫苗事件与生产体系无关,主要是疫苗的储存和分发出现问题。一类疫苗由政府的疾控中心系统从生产商分发到接种点,其可控温度的冷链系统已通过世卫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评估并确认为高质量的冷链系统,但是二类疫苗不通过该系统配送。 “此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正是出现在二类疫苗的配送和供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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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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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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